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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办法
日期:2016-11-09 13:04:52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058

奖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办法

(海工商[201018号,2015730日第2次修订)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类别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8000/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三)攀丹书院奖学金                 5000/

(四)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4000/

(五)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2000/

   二等奖学金                  1500/

   三等奖学金                  1000/

(六)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        500/

二、评定条件

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2%,且单科考试课成绩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成绩良好或者优秀。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在省、市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5%,且单科考试课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合格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

3.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综合素质高、平时表现突出,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10%,且单科考试课成绩不低于70分时,可推荐评定“国家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以上。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10%,且单科考试课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良好。

2.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表现突出,在省、市组织的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12%,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

3.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综合素质高、平时表现突出,在省级、国家级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15%,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时,可推荐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课考试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良好等级以上。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攀丹书院奖学金

详见《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攀丹书院奖学金”评定发放暂行办法》(海工商201260号,2015730日第2次修订)

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参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标准

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政治思想品德优良,综合素质高,身心健康。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10%,单科考试课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课成绩合格,体育成绩必须在良好等级以上。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15%,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体育),考查成绩合格。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20%,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含体育),考查成绩合格。

对于热心社会活动、成绩突出、同学拥护的学生干部,或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显示出一定创造能力的学生,其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但只限1门功课的成绩相应下调幅度,具体标准由各院系严格控制。

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

(一)在校期间担任院、系或班级学生干部,积极参加校内外举办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好的领导和组织能力。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系的前20%,单科考试课成绩不低于60分,考查课成绩合格。

(二)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学生,可优先参评或者破格参评。

1.品德高尚,有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行为。

2.在政府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具有社会商业性质的竞赛活动中,经学院推荐或同意参加,获得名次,为学校征得荣誉。

3.本人所写的论文、文学作品、新闻稿件或发明创造等在市级及以上报刊中发表或得到相关部门承认。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须加盖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界定条件和认定工作,按照学院《助学金评定与发放暂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凡受过处分或者无故拖欠学费者,均不得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的对象为我院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六、在同一学年内,同一名学生只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其中一项;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以再申请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或者“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一项助学金。

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各院系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做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并在规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由各院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定。

九、各院系要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努力用真凭实据做好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十、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各院系依照“综合素质测评”成立的领导小组和评议小组进行各类奖学金的审核评议工作。

十一、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定工作,提出本单位各类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名单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由学院统一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被评定者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批。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暂行办法自修改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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