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应用技术系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2-12-06 00:00:00 浏览量: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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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党字〔2012〕17号
各教学班、教职员工: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系党政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使得我系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院党委以及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系工作实际,对我系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应用技术系党支部风廉政建设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应用技术系党支部风廉政建设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应用技术系党支部 2012年12月6日印发
附件:
应用技术系党支部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实施细则(修订)
为了加强应用技术系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应用技术系党政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拒腐防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学院党委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应用技术系实际,现制定应用技术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想
1.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建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育教学、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保证《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全面落实。抓好典型,赏罚分明,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细则落到实处。
3.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党内外、教职工监督作用,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范围和内容
(一) 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与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应用技术系党支部书记:对应用技术系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根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适时分析研究系内党风廉政状况,安排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负责对全系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和纪委汇报。按照系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规则等制度,负责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施。负责在支部组织工作、学生日常教育管理、辅导员管理等工作中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2、应用技术系主任:安排和部署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学院和系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从总体上将系的各项经费开支控制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对在管理工作中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在系教学、科研管理和师资培养等工作中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按照党风廉正建设的要求做好教学管理和师资培训等工作,做好项目申报、课题经费分配、科研津贴等工作;负责在系行政接待、购物和各项管理等工作中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实习实训、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具体内容:
1、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记两个“务必”,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2、党员干部应成为爱岗敬业的模范、乐于奉献的模范、勤劳俭朴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廉洁自律的模范、关爱师生员工的模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设小金库,不公款私存,不挪用或出借公款,按签字报销规定报销公务费用。
4、关心教职工,倾听教职工的呼声,帮扶贫困教职工。
5、遵守党务、系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6、严格控制公款招待,不搞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
7、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
应用技术系党支部将党风廉正建设纳入系年度工作计划,与党建和各项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将系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民主生活会上,系领导干部要就党风廉正建设问题向组织作出郑重说明。要把党风廉正建设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协助院党委、纪委及有关部门对系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系领导干部,系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教育不改和情节严重者将情况上报院党委、纪委,并协助学院党委和纪委进行查处。
1、对上级领导或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予制止,对违反党纪政纪或者知情不举的;
2、由于工作懈怠,其所管辖范围发生重大案件和责任事故,致使国家的财产和教职工、学生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财经纪律,在经费管理、事业性支出等方面管理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考试、职称评定等专项工作规定,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
2012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