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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技术系假期安全守则
日期:2015-09-21 00:00:00  浏览量:112

 

为了加强我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四条 发现刑事、治安或交通、危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五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须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人员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注销登记。对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校。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异性。 第九条 学生进行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团的活动经团委、班级活动经所在系或年级辅导员;跨系的活动经团委)同意,并报学校备案。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活动需由教师统一带队,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严禁私自组织外出旅游活动。学生在非节假日临时离校,须经辅导员批准。 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的活动原则上限于本院,校际交流和面向社会的活动,必须报经主管单位同意,重大活动须报学院批准。各学生团体活动之前必须有活动方案,指导教师必须到现场指导活动。 第十   防盗窃。盗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第十   防诈骗。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十   防抢劫。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施行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一种犯罪行为。 第十   防性骚扰、性侵害。性骚扰主要是指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性侵害主要是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 第十   预防火灾。 学生要注意用电安全,不准在教室、宿舍乱拉私接电线,使用电炉、“水乌龟”等大功率电器,以免超负荷燃烧起火;不准在宿舍擅自使用煤炉、液化炉、酒精炉、点蜡烛等明火引发火灾;避免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在楼道堆放杂物;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能随意移动或挪做他用。 第十   防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因室外剧烈运动、野外实习、军训等活动不当引起的事故或骑车、驾车不慎而发生的车祸等。 平时要按时作息,深夜不外出离校;不到不安全的地方去学习、生活娱乐;加强心理咨询,注意心理健康;外出须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要几个人并排走,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天桥和地下通道,注意来往车辆,不要边走边打手机或随意招呼出租车;不坐摩的和超载或无证经营的车辆;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骑自行车不要载人,超车时注意前后车辆,不要互相追逐或曲线竞驶;参加体育锻炼和体力劳动以及教学实验时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规范操作,有特殊体质和特定疾病要告知学校和老师,并办好相关手续;不违反校规,私自下江河池塘游泳或外出登山;不吃已过有效期的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提高警惕,增强防患意识,严防禽流感等病毒感染。 第十   自觉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学生对校内公共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应妥善爱护和使用。 十八   自觉爱护公共安全设施。违犯者赔偿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他处理。 十九     学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 (二)酗酒滋事; (三)偷盗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骗取钱物; (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攻击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五)私藏管制刀具、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 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之一者,给予学校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条   1、禁止到江河湖塘中游泳。  2、对溺水者的施救方法。若有人溺水,施救者在将溺水者搭救上岸后应及时采取以下急救措施:清理溺水者呼吸道内的泥沙、积水及杂草等;检查溺水者是否有呼吸和心跳,当溺水者无呼吸或心跳时,应抓紧时间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跳恢复的急救,而后再帮助其将胃中的水吐出来;对溺水者施救的同时,应立即请专业的急救医生到场;若溺水者体温下降,应采取措施帮助其进行保暖;当溺水者仍有呼吸或恢复呼吸后,仍应送入医院进行观察,以免引起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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